99年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報告
99年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報告
第十章 專題探討

第三節 臺灣數位出版著作權交易的困境與建議

世新大學圖文傳播暨數位出版系兼任講師  萬麗慧

  在臺灣今年的圖書產業調查報告訪問中,很多業者提到數位著作權的問題,主要反應問題是臺灣的圖書很多是外版書,而很多出版社並沒有同時取得圖書的電子版權,更進一步說到有些作者現在也不授權給出版社,而是自己授權給Amazon這樣的電子書平臺,這樣的調查結果並不意外,也間接解釋了為何臺灣的元太占電子紙市場的90%,臺灣也自創和代工了無數的電子閱讀器,但是臺灣的數位出版卻發展的十分遲緩,期間的關鍵因素正是數位授權的不易取得。究竟是哪些因素阻礙了數位著作權交易的進行?

   這點也許可以從1937年Coase 在《企業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首次提到的交易成本理論中可以找到答案。Coase認為任何商業與非商業的交易都牽涉到搜尋成本(Search Cost)、合約成本(Contracting Cost)和協作成本(Coordination Cost)這三種成本 ,之後,他的學生Williamsone又在《資本主義的經濟體制》(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一文中提出,若以交易的時間來區別,交易成本的內容還可區分為事前成本與事後成本 。依著Coase和Williamson所建構的交易成本理論,去檢視數位元著作權交易的過程,就會發現現在阻礙數位元時代交易順利進行的真正因素,正是因為交易成本太高所致。如針對因素加以改善,就有機會讓數位元出版的著作權交易問題取得改善,從而讓數位出版快速蓬勃發展起來。

   目前數位元出版的交易流程其實和過去紙本印刷書時期的程式大致相同,但因素位科技的變化,在每個環節卻有了難易度的不同。在交易的事前成本上,出現以下幾項交易成本大幅提升的現象:

‧ 搜尋成本變高

  在著作權人的確認和搜尋上一直以來,透過一些國外的出版專業網站和出版社網站,目前要找到著作權人困難度並不是太高,但數位時代面臨的著作權人搜尋問題,卻並沒有上述的簡單。在數位時代,數位科技讓媒體融合和數位內容創作變得相當容易,今日任何人只要有興趣,就能從網路上輕易擷取到自己感興趣的文字、圖片、聲音等,剪接一下就變成自己的私房製作,並可隨意上傳讓網民共用,另一方面數位著作權的授權也不再一定是要整本書授權,而更可能是一個章節或是一個片段的拆分授權。這裡先姑且不論合理使用這個大問題,但顯然的對於成千上萬的非職業創作人(甚至是職業作者),在創作時僅憑個人的力量確實很難追朔自己所引用的著作權到底源於何方,就算知道,要如何聯繫可能還是要花很高的交易成本。於是,創作人如果都是百分之百的守法人,創作的氣氛將因為害怕觸法而被禁錮,亦或是走向完全放棄遵守法律肆意而為的道路 。資訊搜尋成本的過高,成了阻礙數位元著作權交易的障礙。

‧ 議價成本(Negotiation Cost)變高

  以紙本印刷書所建構起來的圖書出版市場,從西元1945年現代印刷術發明至今,出版市場已經形成一種穩定的商業結構,交易的模式、合作條件都相當固定,因此花在議價和合作條件商議的時間和金錢成本都相對較低。過去紙本印刷書的預付版稅得至於對銷售市場的評估,版稅率則是對於製作成本和收益的交叉評估,但在數位時代,一本電子書的市場要如何評估?製作成本又應該是多少?不同個案往往差異極大,不免造成議價成本的高漲。很多出版社就是因為完全不明白數位出版的成本結構,才會在交易時因為完全沒有議價的標準,因而花費許多溝通時間,導致議價成本高昂,甚至是交易無法進行的結果。

‧ 契約訂定成本(Contracting Cost)變高

  目前數位出版市場仍舊是一個發展中的市場,著作權交易授予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都隨著推陳出新的合作模式在不斷變動中,要將每個細節一一於合約中詳述,不免會讓契約訂定成本過高,加上對於著作權法的知識不足,恐怕也未必有能力訂出完美的契約。因此,目前大多數的中小型出版社,在看不到數位出版的利益前,即便是知道數位出版是勢不可擋的趨勢,對於著作權的授與卻仍是持保守態度;即便有授予電子版權的契約,也多半是不授予改作權,只售予發行權,也就是必須保持原書內容,僅是換成電子檔格式,在電子書通路上銷售。

  在事後成本方面,無論是監督成本或是執行成本也都同樣提高:

‧ 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變高

  數位授權目前對授權方而言最擔心的問題可能就是在簽約之後,如何得知對方是不是依約而行。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負責人,也是諸多法律書籍作者的律師蕭雄淋表示,在紙本印刷書的出版產業,盜版的問題固然也並沒有完全根絕,但是作者透過對實體書市的觀察,多少可以推知自己著作的實際銷量,所以感覺上比較安心,但是到了數位出版時代,對於電子書的銷售量,授權方幾乎沒有辦法監督,這恐怕是目前數位授權最難過的關卡。而監督的成本不僅介於著作權交易的雙方,更存在於銷售方和讀者之間。電子書傳輸和拷貝的快速,讓盜版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容易,於是銷售方無不用盡力氣與金錢投資在數位著作權的管理(DRM)上,先不論是否有效,但這樣的成本確實十分高昂。

‧ 執行成本(Enforcement Cost)變高

  數位出版由於涉及較高的投資,如果不是大型的出版社,中小型出版社勢必選擇以與合作單位元共同發展的方式發展,但是因為是新興的市場,很多合作對象都是全新的合作單位,對於合作單位能力與信譽的不熟悉,都很容易造成日後執行成本提升的機會。且除執行成本的提高,交易事後還可能產生一種因套牢問題(Hold-up problem)衍生的交易成本。所謂套牢(Hold-up):是指一方利用另外一方的特殊依賴情況來佔便宜。套牢的程度大小與契約是否完全有關,一項完全契約(Complete Contract)會指出在每一種可能情況下,雙方必須行使的義務,相反地,若有些可能發生的狀況在契約中並沒有明白指出,它就是一個不完全契約,但要把每一種狀況都列舉出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契約大都是不完整的,此時套牢的可能性就會出現。套牢成本顯然在目前方興未艾的數位出版市場產生的可能性極高。

數位時代著作權交易的建議

  由上可以知道,要促進數位元時代著作權交易的蓬勃,以創造更多的創意經濟價值,勢必要從降低著作權交易前後的每項成本著手,唯有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才能順暢可行,讓「著作權」不再是數位出版發展路上的絆腳石。以下是筆者對臺灣數位出版發展的建議:

5. 建立單一數位元交易平臺-降低搜尋成本

  以資訊公佈的角度來看,數位著作權交易平臺的建立是有其必要性的。現在的著作權交易確實已經愈來愈國際化,對於英美的著作權交易訊息也許大部分的編輯或是著作權代理人要取的會相對容易,但取得的管道也是各憑本事。目前各國排名前幾大的網路書店大概已經成為著作權資訊發布的最佳管道,但顯然的網路書店平臺並不是以著作權交易為主的平臺,平臺上的功能也非為著作權交易的雙方所設計,編輯可以於網路書店平臺得到得訊息只是以成書市場的訊息,並沒有相關的著作權資訊,因此對尋找著作權人並無助益,頂多是能透過網路書店所揭示的出版社再循線查詢,還是得花一翻力氣。此時,如果每個國家都能由政府統一建置一個著作權交易平臺,讓對該國出版品有興趣的交易者,都能透過這唯一的管道簡單找到著作權人,這樣勢必能大大降低國外出版社購買本國著作權的搜尋成本,出版社也不用擔心自己的著作權資料被單一的私人著作權交易平臺所把持。此際,也有人建議重新啟動著作權的登記制度,如此一來願意保有自己和彰顯自己著作權的人,就必須到主管機關登記,也因為有登記的紀錄,要查詢著作權人就不會困難。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國家已經有著作權仲介團體這樣的機構成立,這樣的機構主要業務是代表作者或是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所創作的作品,它是一種為作家及其他著作權人服務的非營利組織,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之外,其餘分配給作者或是其權利繼承人。著作權仲介團體並不能算是著作權的經營者,而應視為一種管理著作權的團體。

   而不論哪種方式的著作權交易平臺,只要每個國家能建立起資料齊全且正確的著作權平臺,相信對於著作權交易的促成與各國文化的傳播都是一件好事。

6. 瞭解數位元時代的運作模式-降低議價成本

  傳統紙本印刷出版社製作圖書的過程是一套承襲已久的程式,對於全新的數位出版製程,傳統紙書的編輯確實是陌生的。但面對轉變很多編輯都有積極學習的心態,或許所有的數位出版都仍在變化中,也或許科技人和出版人原本擁有兩套不同的語彙或是成本計算方式,以致溝通總是困難重重。但如果不清楚製程,就很難清楚成本,不清楚成本就沒有辦法合理的合作。因此,在數位出版發展的初期,建議政府可能還是必須扮演大部分的教育功能。所幸近幾年除了對數位出版品的直接補助,政府也已經注意到臺灣為數頗多傳統中小型出版社數位能力提升的問題,新聞局從2010年啟動為期四年的[數位出版產業前瞻研究補助計畫]重點就是希望讓已經有成功數位出版經驗的數位出版廠商,來帶領沒有數位出版經驗的廠商,學習跨入數位出版的基本技術與知識。雖然,由於數位出版的投資金額較高,不見得是每家出版社都能自己執行的業務,但透過瞭解至少在合作對想的選擇及合作成本的評估上一定會有比較合理的觀念,能促使議價成本降低。

7. 訂定可參考的數位著作權制式化契約-降低契約成本

  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協助業者訂訂數位出版著作權交易的訂型化契約,以協助數位出版合作的雙方能更快速的進行成功的交易。當然就像政府也曾經替房地產廠商訂定過預售屋定型化合約,但在實際的市場上,每一次的合約擬定似乎都是雙方能力的評估,條件好的一方似乎永遠擁有提出各種要求的權利。但不論如何,透過訂型化契約,確實可以達到交易雙方特別去注意否些事項的目的,以免因為事前的考慮不周,提高日後的執行成本。

8. DRM技術-降低監督成本

  有人說數位出版是著作權管理最好的時代,卻也是最壞的時代,好是因為因為由電腦控制,對於圖書的銷售資料幾乎可以據靡斐細的呈現在資料庫上,這不僅有助於著作權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對產品開發端的資訊回饋。但在另一方面,科技從來不是完美的防護網,有人可以製作,就有人可以破解,關鍵在破解的經濟價值夠不夠大,值不值的破解。因此,很顯然的DRM確實能提供著作權人一定程度的基本保障,但是要靠不斷提昇DRM的層級做到百分之百的保障卻無異也是緣木求魚,而且會將監督成本愈來愈高,另一方面又不免會對使用者照成或多或少的不便利,影響消費者使用的滿意度,似乎並不是一個可行的方式。以致現在很多人都在倡導放棄DRM的方式,而致力於其他商業模式的開發,像是APP的低價銷售策略、手機來電答鈴下載的無感消費,甚至使用者免費的商業模式未來都可能是成功的模式.

9. 初期宜選擇非專屬授權—降低執行與套牢成本

  為降低合作雙方再簽約後的執行與套牢成本,目前針對這一疑慮,比較常見的做法是授予非專屬授權,而不再像紙本出版給予專屬授權,目的是在初期先嘗試合作,但又不立刻冒險押寶在一個合作對象,待日後最適合的對象在眾多非專屬授權的單位中脫穎而出時,雙方取得信任後,才有可能於未來轉為專屬授權合約的形式。

跨越傳統出版與數位出版的鴻溝

  1709年第一部具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立法前言即揭示:此法意在鼓勵學習,故授予作者與買主於本法所載期間內,書籍付心梓之權。該法彰顯了作者的法律地位,宣佈了作品著作權的私有性和獨佔性,並規定任何使用著作權的行為都必須以獲得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為前提。之後,隨著出版產業的發達,在作者將其著作權授權給出版社或其他人使用的過程間,出現了許多著作權代理人的角色,他們的目標是在協助作者完成更多的著作權交易,並在不斷的交易中,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但目前數位元出版著作權交易的每個環節顯然因為過高的交易成本而顯的障礙重重,如何跨越阻擋買賣交易達成的因素,讓數位內容產業能因為更多交易產生更多的好商品和好價錢,除了科技能做到的努力,最終的關鍵可能還是在於法治精神的提升。

  過分違背人性的律法終究只是空中樓閣,在一個法治素養過低的社會,要從事任何商業交易行為都要負擔極高的時間和金錢成本,最終將抑制交易市場的蓬勃,並阻礙了創意繼續發展的可能性。著作財產權的目的主要在獎勵更多創意的產生,而不是以給予著作權人最高的報酬為目的,著作人的財產權和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權的拉鋸,一直在著作權法的發展史中不斷上演,而且顯然會一直持續下去。如今已愈來愈多人體認到,DRM的無效,最終帶領人類跨越傳統出版與數位出版授權鴻溝的關鍵,可能還是要回歸到著作權法成立時最初鼓勵創作的精神。但另一方面,讀者如果不能培養尊重著作權的法制精神,也會讓創作前端因為得不到市場的支持而無法繼續產出。

   我們不願意看到著作權的富人貪婪無度的因為自身的利益禁錮了更多創意產生的可能性,我們也不願見到享用他人創作的智慧財產時完全不重視及不願意對著作權擁有人進行相對回饋的做法。最終想說得是,對於數位元著作權交易的進行,法律是阻擋侵權的力量,信任才是促成溝通和合作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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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Coase, R.,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November,1937,P 386-405. Reprinted in Oliver E. Williamso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0.
  2. Williamson, O. E.,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5.
  3.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ng),葉心蘭譯,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大是文化,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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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ase, R.,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November,1937,P 386-405. Reprinted in Oliver E. Williamso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0.
2 Williamson, O. E.,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5
3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ng),葉心蘭譯,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大是文化,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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