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報告
99年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報告
第二章 臺灣圖書出版產業經營環境

第一節 圖書出版產業的管理

一、圖書出版事業設立登記

  現在經營圖書出版業務已不需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登記,並與其他一般公司、獨資或合夥及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相同,申請新設圖書出版事業之申辦手續分述如下:

公司組織:公司組織向公司登記機關(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

獨資或合夥:獨資、合夥之商業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商業單位辦理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

人民團體、機關學校:

  1. 出版營利性刊物:至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2. 出版非營利性刊物: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設籍。

 另外,已成立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欲新增出版業務,只需向原申請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增營業項目即可。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立法精神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我國各種出版、著作權等主要母法。並且著作權法明文規範: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及專有重製其著作等權利。

  「著作權法」早在1928年5月14日制定,但隨著社會變遷、工商環境改變,許多的條文早已不符社會所需,因此,共經過14次的修正及增訂相關條文,在2009年5月公布最新修正版本,全文共有117條,分作8章。各章節分別為:第1章總則、第2章著作、第3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4章製版權(另有第4之1章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第5章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第6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另有第6之1章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第7章罰則,以及最後一章附則。

三、著作權法條文之修正

  我國「著作權法」早在1928年制定,但為了順應時代所需,維護出版業的智慧財產權益及數位產品的轉變,2004年8月24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院會期間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總統令9月1日修正公布,而於9月3日生效。2004年8月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第3、22、26等13項條文修正案,包括修正第4之1章名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並為因應網路、數位時代來臨增列防盜拷保護措施,將盜版行為一律改為公訴罪及強化邊境管制措施等。
  修正後第80條之2,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在實務上容易造成法院判斷混淆的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的盜版行為,修正後第82條等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加強邊境管制措施,原著作權法條規定,對於輸入或輸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者,須由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提出申請,海關方能依法查扣,海關並無主動查扣權。修正後第90之1條賦予海關對疑似侵害智財權商品處以延遲通關權力,以利權利人指認。

  此外,2006年5月配合「刑法」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刪除第94條之常業犯項。2007年7月針對公開傳輸事業侵犯著作權,新增第97-1條相關罰責。2009年5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修正第3條及增訂第90-4~90-12條條文及第6之1章名。

四、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2004年8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發布「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2005年4月1日修正,全文共4章20條,各章節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第三章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及第四章附則。施行日期依錄影節目帶及出版品,分別在2004年12月1日及2005年7月1日施行。出版品分級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
  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則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所以業者必須在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此外,出版事業相關公協會、出版業者及關心出版品分級的社會人士,在行政院新聞局協助下,發起並籌組屬於民間性質的出版品分級自律團體--「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該協會已於2005年9月30日成立,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負責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並於「出版品分級」出現爭議時扮演諮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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