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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行銷下的報紙
消費新聞編輯分際

 

 

陳炳宏
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這幾年置入性行銷早已是臺灣媒體界耳熟能詳的行話,而執行置入性行銷的收入也成為媒體在廣告之外的重要財源,因此媒體業者無不挖空心思與發揮創意,希望全力滿足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的需求,形成媒體業界的全民運動。
   在面對經濟不景氣與廣告市場食指浩繁的經營壓力下,媒體業者縱然知道置入性行銷手法正在傷害媒體的專業與自主性,但簡單問個問題──誰會跟送上門的錢過不去啊?
   有關廣告業界執行影響媒體內容的置入性行銷策略,媒體主管機關對廣播、電視、有線、衛星等廣電媒體皆訂定有相關的法令規範,禁止電子媒體從事置入性行銷,在2001年行政院新聞局甚至頒布「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作為處罰媒體業者進行置入性行銷的重要依據,即使正在研擬中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同樣訂有條文禁止置入性行銷,可見主管機關對廣電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的嚴謹規範態度。
   不過,同樣是媒體,政府在規範置入性行銷的邏輯上,對印刷媒體與廣電媒體卻有很大的差異,主管機關對廣電媒體訂有明確的置入行銷罰則,但對印刷媒體幾乎可以說完全沒有管制。
   這個現象不是因為政府對廣電媒體與印刷媒體有差別待遇,而是因為兩類媒體本質的基本差異(稍後會提及,先按下不表),因此印刷媒體如何面對廣告訊息侵入內容的置入性行銷的巨大誘惑,就要考驗包括報紙平面媒體經營者,對媒體角色與本質的理解是否具備專業的思維了。
   有關臺灣廣告業者何時開始將商品訊息置入在媒體內容中,確實時間已經不可考,不過由臺灣田邊製藥公司獨家贊助、並擁有冠名權、而在臺視開播第2年即開始製播的節目「五燈獎-田邊俱樂部」,通常被認定應該是臺灣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的鼻祖。
   至於廣泛運用置入性行銷策略的媒體當首推廣播電臺,一開始廣播電臺以工商服務為名,將商品的介紹或推薦直接融入節目內容中,而當時廣播電臺會這樣做是因為電視廣受歡迎而衝擊到廣播的生存,電臺只好尋求商品置入節目,增加營收以求生路(黃國師,2005)。
   其實臺灣解嚴後的1990年代,傳播媒體產業因為業者數量激增導致廣告市場競爭激烈,加上政治與經濟等外在環境因素的多重影響,媒體內容遭廣告置入的情形已日趨普遍。
   新聞學者彭家發(1997)研究發現,當臺灣報紙產業面對報紙銷售量下跌時,為避免增加經營壓力,報社便紛紛推出「加料的」廣告服務來積極尋求生存之道,例如:買廣告版面送類似新聞報導的商訊等促銷手法,或者是徹底執行「新聞廣告化」策略,也就是同意將廣告訊息入侵到新聞報導版面,成為一則新聞報導。
   他舉例說,報紙為了爭取廣告,可以給廣告客戶吃甜頭,用登「商訊」的方式來配合廣告造勢,而更徹底的做法則是,明為「新聞」,實際上卻是充滿廣告素材的廣告化新聞,即「新聞廣告化」的陷阱(彭家發,1997)。
   其次,財經專業性報紙亦紛紛以設立工商服務部的運作模式,利用工商服務記者去推動廣告與新聞結合的業務,但這些工商記者其實都是領傭金的業務人員,卻以記者名義發新聞稿,其所執行的就是廣告化新聞專案的任務(林照真,2005)。
   原則上,報業媒體藉由廣告空間來增加營收以獲利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問題在於:新聞專業規範強調廣告應與內容明顯分離,但媒體經營者卻因為市場競爭的激烈與廣告量的滑落,紛紛研議如何才能提升廣告的效果,以說服廣告業者能增加對媒體廣告預算的投資之行為,則有違反新聞從業者之分際。
   聽眾接收媒體訊息的防衛機制是:只要看到廣告即會自動認定這訊息可能是誇大的,甚至可能是騙人的,但如果看到新聞(節目)資訊,閱聽眾會卸下其防衛機制去關注訊息內容,甚至將這些訊息解讀成是應該理解的資訊。
   也就是基於這樣的閱聽眾防衛機制,廣告業者才將置入性行銷作為說服的重要手段,導致廣告業者喜歡利用置入媒體內容去推銷他們的商品;在相關法規規範的灰色地帶,臺灣媒體置入性行銷的內容幾乎已經到無孔不入的地步。
   如前所述,主管機關對廣電媒體與印刷媒體在置入性行銷規範的差異,是本著這兩類媒體在本質上的差異。
   自從現代報業在17世紀的歐洲出現後,自由報業即受到言論自由的高度保護而沒有任何管制規範,但廣電媒體則是因為使用屬於公共資源的無線電頻譜,應提供公共服務與建構公共論壇,而受到在營運與內容等方面的相關管制。
   因此,即使相關法規對廣電媒體置入性行銷採取高度管制措施,但對印刷媒體置入性行銷卻完全沒有限制;也就是說,就媒體內容被商業置入這件事而言,印刷媒體應該已經到了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步。
   常常有上我「新聞媒體概論」課程的學生問我,為何電視節目有裸露、血腥畫面,新聞報導有商品圖樣或訊息,就會被NCC處罰,但某些報紙媒體內容即使出現屍體或裸體,似無法加以制約?閱聽眾只能徒呼負負。
   對於這個問題,當然還是得回到前述兩類媒體的基本差異來看。以臺灣現況來說,政府制訂廣電相關法規(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是主管機關執法規範廣電媒體行為的依據。
   但自從出版法廢止後,現在已經沒有任何規範報紙的媒體法規,因此對於報紙出現裸露血腥等內容,有異議的讀者恐怕只能上法院依據刑法等非媒體相關的法規去提告,但這就不是媒體主管機關管轄的問題了;所以,導致一般閱聽眾總會誤解媒體主管機關怎可放任報紙媒體為所欲為,這實在是有點冤枉。
   至於報紙媒體出現置入性行銷的形式主要有:

(一)專題形式:主要有座談會議整理、特定商品介紹,或者特定議題探討等。其呈現
   手法大概都是整版或半版的專題報導,或者甚至是賣掉的廣告版面,但卻不註明
   廣告,而另以專題或特輯等名稱,試圖穿透閱讀者對廣告的防衛機制而達到廣宣
   效果,這是官方政策宣導最喜歡利用的置入形式。
(二)報導形式:就是以版面大小或報導則數為計價單位,讓廣告業者可以直接購買新
   聞版面來呈現其廣告訊息,使讀者在閱讀新聞版面的置入性內容時,誤以為是在
   吸收有用的新聞資訊,以提高廣告資訊的閱讀率,這是商品宣傳喜歡利用的置入
   形式,而政府宣傳也不遑多讓。
(三)資訊形式:就是既不是購買廣告版面偽裝成專題,但也不是利用純新聞資訊版面
   ,而是以假新聞的形式出現,這類資訊新聞通常出現在軟性內容版面,以提供消
   費生活訊息的角度,滿足閱讀者吃喝玩樂資訊的需求,這是報紙媒體置入性行銷
   最常見的形式,例如:消費版、旅遊版、生活版等等,舉凡讀者能想到的任何生
   活資訊與商品,它都可以成為報導的對象。

   而這種置入訊息化身為生活新聞的形式通常受到最小的抗拒,也最少受到責難,因為很少人可以斷定哪些生活資訊一定是置入而不是新聞,甚至即使是置入訊息,說不定還有許多讀者根本就不排斥啊!因此報紙軟性新聞版面對執行置入性行銷業務者來說,存在著很大的可利用空間。
  最後,如果硬是要談如何規範報紙媒體置入性行銷的問題,因為已無法可管與無法可罰,目前恐怕只能回歸到媒體專業自律,以及閱聽眾監督的他律兩種機制來討論。
  不管是廣電媒體還是報紙媒體,閱聽眾要判斷媒體內容是不是被廣告商置入,其實並不是那麼容易,但如果媒體與廣告商兩者間有存在對價關係的話,一般即認定廣告商對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
  不過,話雖如此,現在廣告商在進行媒體內容置入時,未必與媒體間會有明確的對價契約,有時候媒體可以用商品銷售抽成的方式去執行商品置入的契約。甚至如果美食記者接受被採訪者招待而進行美食報導,記者個人或媒體本身都未必有金錢收入,但原則上也可視為是置入性行銷。
  這樣的認定標準未必是基於置入性行銷類型的思維,而是更根本的,是基於對新聞判斷的思考。報紙媒體報導內容基本上已經無法可管,再加上有新聞自由的尚方寶劍,報紙媒體是否應該接受置入性行銷,應該看各媒體對新聞媒體基本角色與社會責任的認定,以及新聞工作者對新聞的定義與工作義理的拿捏,各界實在很難有所置喙。
  所以,還是要回歸到兩項「老掉牙」(但還是很有意義)的道德呼籲:一是媒體應盡的社會責任不應棄之如敝屣,媒體內容不能任由廣告商來決定,新聞可以是即時性、地域性、重要性、顯著性、衝突性,甚至人情趣味,但不應全以廣告收入與否作為刊登標準。
  對於讀者本身,如果讀者對報紙置入性行銷作為有所不滿,可以團結消費者的力量,集體拒買與拒訂這些媒體,從降低其銷量著手,造成媒體壓力,讓媒體回歸專業本質;否則媒體還是會視讀者於無物,繼續執行置入性行銷策略來大賺其錢,而最終損傷的不僅是媒體的專業自主,還包括讀者『知』的權利。

參考書目
林照真(2005)。〈誰在收買媒體〉,《天下雜誌》,316:120至132。
彭家發(1997)。〈報章銷路下跌如何解困?〉[Online].
Available: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md9709/Sep4.html
黃國師(2005)。〈「置入性行銷」是電視媒體的甜點還是雞肋?〉,《中華傳播學刊》,8:17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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