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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論 述

營業額日衰下,
臺灣唱片出版業的
藍海在哪裡?

 

 

張桂明
中華音樂人交流協會國際部/執行長

 全球音樂產業大幅衰退 臺灣衰退更為驚人
  音樂產業在近30年來,歷經盜版、翻版、翻拷、網路、MP3、P2P (Peer to Peer)、至數位化銷售模式如iTunes之興盛,各種主要潮流、技術之變革,改變了人們對音樂的需求及使用的方式,亦使得此一產業產生了驚人的衰退。從1999年至2007年底,根據IFPI的統計,全球總銷售金額從374億美元降至299億美元,衰退率已達21%;而在臺灣,總銷售金額竟然從新臺幣110億元降至19.5億元。衰退率更高達驚人的83%!
                     全球音樂市場銷售數字統計(數據參考來源:IFPI)

Year

臺灣

全球

傳統通路

數位通路

TotalNT$億)

傳統通路

數位通路

TotalUS$億)

1999

 

 

110

 

 

374

2000

 

 

81

 

 

369

2004

 

0.01%

44.5

9.82%

1.8%

215

2005

 

0.025%

33

9.45%

5.5%

208

2007

 

約1.5%

19.5

8.05%

15.0%

299

1999至2007之成長率

-83%

 

 

-21%

˙觀察重點
一、全球總銷售金額較小幅之衰退主要來自數位通路銷售之高成長。
二、臺灣總銷售金額之大幅衰退主要原因為:數位通路銷售率極低、非法下載及高翻拷比例。

 網路時代媒體和大量新的娛樂與資訊,大幅降低了人們對音樂的需求
   音樂,對現今和未來的大部分人而言,將只是眾多娛樂和資訊的其中一種。如果音樂產業不改變產業鏈並創造更多的價值,其他使用音樂產業者也不會重視及了解著作權觀念並協助管理,音樂消費者不尊重「使用者付費」的觀念,生存空間將越來越小。好的創作人、歌手、樂手,以及好的音樂工作者和好的音樂,也都會越來越少,相信這是所有人所不想見到的。
   因為除了娛樂之外,音樂還能幫助人們撫慰心靈、振奮人心……,沒有音樂的生活,不是淡而無味許多嗎?
  雖然,網路促成了音樂產業之衰退,但是人類還是無法沒有音樂,「解鈴還需繫鈴人」,If you can’t fight with them… Join them!把音樂帶入網路時代的娛樂和資訊裡,進而創造新的價值;一方面為新科技時代的各類型使用者,創作更多元化的音樂,垂直改革產業鏈;再者平行地與相關產業加強合作,多方面地創造出更多的價值,找到音樂產業的藍海!

 對垂直產業鏈之建議措施
˙針對創作者
  創作者可為更多的個人、團體、企業、產品、服務而創作,因為個人音樂製作技術工具(如蘋果電腦或其他類似之音樂製作軟體)已能夠協助個人創作者完成可供銷售使用品質的音樂製作,未來他們可以選擇多種管道發表作品,找尋各種可能的使用或發行銷售的機會。
  音樂產業和未來的數位銷售平臺以及大型網站、或者政府,可研究建構此種音樂創作平臺,供其專屬藝人及創作人或個人創作者發表,並提供各類使用者取得授權使用的系統,讓新創作音樂的供需能有更多的相互依存平臺。
˙針對製作者
  產品應予多元化,型態上可從以專輯為主轉變成單曲和專輯並存,實體和下載亦可各別單獨或同時發行,CD、DVD、BD(藍光)可與多種產品結合。以趨勢看來,下載應將成為主流,真正優秀的或是行銷最成功的作品,才會有實體產品的發行或可觀的銷售量,亦即從資訊升級為值得收藏的作品。
˙針對發行及銷售者
一、以網路上之發行(下載或實體產品)為主,經由入口網站、ISP、購物網站、唱片公司網站、影音
  播放器製造商之網站(iTunes或類似者),以及個人部落格等,音樂購買者都可進行實體或下載之
  銷售。
二、各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可以與銷售平臺協商,以合作拆帳(Revenue Sharing)方式合
  作銷售。
三、政府應由相關機構自行或與產業合作成立獨立之組織或公司,建構更新的數位版權管理系統(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System)及銷售和金流(計費及收費)之數位音樂平臺,以銷售、租
  用或合作拆帳方式,提供需要使用之企業或個人作為發行及銷售數位音樂之平臺。
四、應改採M型價位策略:
  (一) 音業產業應大幅調整其CD類產品的發行及價位策略。首先要逐漸減少實體產品的發行,多採
    用各類型的數位發行。只有主要藝人或重要產品(例如:與異業合作之產品),以及經市場考
    驗過後成功的數位產品,才予發行實體產品。
  (二) 對各類型的數位發行,音業產業應改採用低價策略,例如:每首新臺幣10元至20元的下載費,
    以及較低預付金/較高拆帳比的數位通路合作模式。
  (三) 數位通路業者也應配合共同推展此降價求量之策略,在銷售平臺的完善建置以及行銷上作更多
    投資,共同建構更好使用、收費更合理、機制更公正而透明、且權利更合法的數位音樂銷售環
    境。
  (四) 對於實體產品之發行及價格可採高附加價值/高價位的策略,主力放在主要藝人或重要產品(
    例如:與異業合作之產品),以及經市場考驗過後成功的數位產品,以高品質影音規格(例如
    :SACD超高音質CD、BD藍光影碟)、具珍藏價值的附加內容(如Bonus Track特別收錄曲
    、MV、伴唱曲或影片、藝人圖片等),或是與平行產業之產品結合發行。
   價格可採高價位高利潤策略,銷售通路可擴及數位與傳統通路、以及相關合作產業的通路,在銷售和宣傳上亦可以跨產業進行成本分攤/利潤共享的合作模式。
˙針對行銷宣傳者
一、各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可儘量減少宣傳(尤其是廣告)費用,改以合作拆帳(Revenue
  Sharing)方式聯合宣傳。
二、藉由影音服務平臺(如YouTube、無名小站等),播放MV等音樂影音內容。
三、與媒體合作,經由節目(音樂、綜藝、歌唱比賽等)、戲劇等作更多的合作行銷。
  放眼大中華市場,從創作、製作、發行銷售,甚至與各相關平行產業之合作,所有的策略都應以大中華華語市場為格局,創造出更多元的音樂產品和更高銷售量。

 各平行產業的聯合創造價值
   以下其他使用音樂的相關產業可從源頭的創作即進行自行或與content provider合作製作音樂內容,並進行多元化音樂產品的企劃發行、銷售、以及行銷:
  ‧媒體 ‧網路 ‧IPTV ‧電影 ‧廣告 ‧影音播放器
  ‧行動電話及電信業者 ‧伴唱(卡拉OK)產業 ‧演唱會經紀公司
˙進一步提升音樂產品功能
一、音樂帶著走(Music to go):透過複製或下載至光碟、MP3及影音播放器、網路影音串流(
  Streaming)、行動電話、無線傳輸等工具或服務,於家中各處、汽車、辦公室或公共場所及戶外
  ,都能享受音樂。
二、伴唱功能(卡拉OK):除在KTV歡唱之外,亦可藉由伴唱機以及影音播放器,甚至網路
  streaming或其他新技術、MOD(或IPTV)等數位服務,在更多地方進行練唱、宴會、比賽。
三、製作上述具高品質影音規格、具珍藏價值的附加內容的高價值、高價位音樂產品。
˙拓展藝人及活動之經紀業務
   加強拓展廣告、活動代言、戲劇及電影演出、演唱等音樂相關之經紀業務。
˙協助音樂娛樂節目及品牌之經營
   如「超級星光大道」之音樂娛樂節目,帶動了多種音樂相關產業的流行與經濟效益,各產業應繼續並延伸開發此類型音樂娛樂節目。
˙廣為開發周邊商品
   如藝人個人商品:服飾、玩具、圖像;音樂延伸產品如:卡拉OK、現場演出影音;數位商品如:影音硬體、手機鈴聲等。
   就周邊商品來看,數位銷售與現場演唱是最具效益,然而也必須具備一些態度,才能互蒙其利。
   在數位銷售來看,內容擁有人應以更開放的態度、更簡易的授權、更合理的利潤共享方式,與各數位產業使用者合作;另數位產業製造者及數位音樂內容使用者,應以更尊重創作者及著作權的態度,並教育消費者也以相同的方式看待創作者、著作權及使用音樂內容。
   另一方面,數位產業製造者及數位音樂內容使用者,應與政府共同建構一個──能有效管理、具效率及公信力的計費和收費的數位音樂使用平臺。
   在現場演唱方面,現場演唱是歌手與樂迷最直接的接觸與互動,是永遠無法被取代的一種音樂型態。
   因此,各音樂相關產業應攜手合作,拓展各類型的現場演唱。從藝人之選擇及訓練、演出場地之增加興建,到演出之細密企劃、音響燈光舞臺之講究,以及周邊活動及商品的規劃,都可更進一步的予以質量並進。
   另外,建議由政府訂定專業演出活動經紀人辦法與制度,予以審核及發照和管理評估,以確保品質和各方之應有保障。
   同時,由政府主辦或合辦大型演唱會,提供表演者與觀眾的互動互惠機會。

 更嚴密,但更簡易、更方便的著作權管理及音樂使用授權
   為了廣開唱片出版業的藍海,有關著作權管理及音樂使用授權應有更前進的面對態度。
  就唱片公司及版權管理公司或機構,應以更開放、更簡易、更合理的管理與收費方式來與各平行產業合作。
  而使用音樂之產業(包括各類型的網路服務業),除了應更進一步瞭解著作權系統及使用方式外,亦應協助其消費者或使用者,重視音樂著作權,及從事合法之使用;同時應自行開發、購買或租用經認證之具數位版權管理系統。
  就政府各有關機構立場,應傾聽各音樂權利所有者、使用之產業、以及音樂消費者的聲音,進行以下措施:
一、訂定新的音樂著作權管理辦法,與各方協商後立法頒佈實施。
二、建立一擁有專業知識、技術、以及權利和經費之管理機構,並協助建立可應用於新科技上之音樂使
  用管理及收費系統。
三、對各類型之音樂消費者進行著作權及使用之宣導。
四、對不合法之使用,由管理機構及執法單位進行管理及違法行為之處理。

 更音樂為重點文化產業,建議政府採取積極作為
   政府應將娛樂事業視為文化產業,身為娛樂業重點的音樂,實應予以積極且實質有效提振方案。
   例如:設立一個經費無虞之獨立基金會,由相關政府單位監督,延聘創意、專業人才,自行尋找或公開徵求優良的音樂、藝人、企劃案,進行投資合作;再者,參照韓國政府娛樂業輔導策略,協助藝人及其音樂於海外行銷。
   在硬體設施演出場地部分,個人建議興建更多大、中、小型且收費合理之音樂演出場地。
   在獎勵上,個人建議擴大金曲獎之規模及獎勵,並創辦另一大型音樂獎,例如:美國有葛萊美獎和全美音樂獎;以及自行或鼓勵創辦大型的國際音樂節,集國內藝人與國際藝人之演出、音樂及相關產品之展售、音樂大師交流講座、觀光推廣於此活動,同時達到音樂娛樂文化交流,促進觀光旅遊之效益

 中國大陸市場開發
   臺灣目前仍保有華語流行音樂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應協助音樂業者保有此地位,從而擴充臺灣的音樂市場:
一、促請中國大陸加強著作權保護,尤其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觀念,和數位版權管理系統及銷售平臺
  的同步建構、保護和管理,特需仰賴政府之協商。
二、鼓勵及提供國內藝人前往大陸演出。
三、協助國內藝人於大陸之演出保障。
四、海外收入課稅優惠。
五、獎勵在大陸表現優良之國內藝人及公司。

 結 語
   臺灣音樂產業已至存亡危急之關鍵時刻,為了繼續享受及使用好音樂、欣賞好藝人的演出、創造具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市場,除各音樂產業必須更開放、改革、創造新價值、新產品、開發新市場之外,各使用音樂的產業也需更瞭解並尊重音樂工作者與著作權,合作創造整合之產品與行銷策略和銷售系統
   而政府則必須正視音樂產業,看到「唱片出版業」是一項體質良好但已瀕臨瓦解之重要文化建設,並放寬眼界洞察到臺灣唱片業在大中華市場的高度商業價值的產業,進而快速採取輔助唱片業行動,協助其找到一片藍海;否則,這個原本是華人音樂的王國──臺灣,極有可能遠離舞臺中心,淪為華人音樂邊陲小鎮,喪失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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