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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述

淺析當前出版產業問題與解決之道--出版、發行、零售所需的都贏策略

 

 

張豐榮
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秘書長

 前 言
   回顧過去一、二年來,供應商與連鎖書店之間的爭端此起彼落,在雙方各自堅持、互不退讓下,導致供銷關係的日益緊張、惡化,幾近出現相互抵制、彼此抗衡的態勢,不僅引起上、中、下游業者人人緊張,不知如何因應,更形同在臺灣出版產業界投下一顆不定時炸彈。
   從金石堂保留款(銷售結款)與供應鏈平臺收費問題、凌域公司倒閉引發與金石堂書店間的糾紛,到誠品推出「月結轉寄售」與供應鏈平臺收費問題,堪稱臺灣出版產業界的三大事件,這三大事件牽扯出臺灣出版產業界供銷間諸多的舊恨新仇。
   表面上三件事看似偶發的單一事件,事實上是出版產業問題引爆的一個開端,也是長年來出版產業界不願面對問題所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

 我國與出版先進國家的圖書交易制度
   施行數十年的月結交易制度該做適度調整、或是應該全面改成寄售制、銷結制?什麼樣的交易條件才合乎公平合理?比較一下世界出版先進國家與我國相關圖書的主要交易制度,從中或許不難找到答案。
一、美國的交易制度:原則上是買斷交易制度,出版社個別和書店交涉,決定交易條件,有時也會採行
  寄賣交易制度,並依供銷雙方的合約約定是否可以退貨。
二、英國的交易制度:原則上是買斷,但是也有供銷雙方約定可以退貨的情況。
三、法國的交易制度:出版社個別和書店交涉交易制度,個別決定交易條件,原則上是買斷,但是有時
  供銷雙方也會約定採行寄賣制度。
四、德國的交易制度:原則上採買斷不退,依供銷雙方約定,有時也會採行寄賣交易制度。但出貨給公
  共圖書館時,按規定一定要打折。
五、日本的交易制度:採寄賣交易制度(委託販賣制;類似但不等同臺灣的「寄賣制度」);書店陳列
  的出版品,如果賣不掉,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退貨。超過期限未退貨,即視同買斷。
  日本業界認為寄賣制有如下優、缺點:
  優點:書籍不需要冒賣不掉的風險,能夠在書店中陳列更多樣化的商品,提供讀者更多樣化的選擇
     ;另外,能退貨(有退貨期限),這樣書店會比較安心。對於沒有宣傳能力及營業能力較差
     的出版社或是知名度較低的新出版社而言,書店也比較願意陳列他們的書籍。
  缺點:就因為可退書,結果導致出版量激增,使得供書率超過書店的販賣率。即使出版社出貨給書
     店,書店也不見得會將書陳列,直接辦退貨的情形越來越多。就因為輕易可以退貨,所以書
     店採購人員常不負責任輕易下訂單、導致退貨的情形也越來嚴重。
   看完世界主要出版先進國家採行的交易制度後,接著簡介一下我國的情況。
一、臺灣主要採月結交易制:以當月進貨金額減退貨金額作為應收貨款。沒有退貨期限,永遠、隨時都
  可退貨;極少數採寄售制或銷結制,即下游零售商賣出多少書就結多少款給中、上游供應商(實銷
  實結)。
二、採寄售制:零售商未銷售出去的庫存部分,供應商需提交相對現金買回庫存,但庫存仍放在零售商
  手上繼續銷售。
三、採銷結制:零售商採機動保留貨款方式(保留金額大小不一),庫存同樣在零售商手上。採寄售制
  的庫存所有權歸供應商所有;採銷售結款制的庫存歸零售商所有。
  零售商每年固定時間進行全面盤點,在一定比例以內的庫存盤損由供應商負擔,超過比例以上的損
  失部分由零售商負擔;都沒有退貨期限,永遠、隨時可以退貨。
四、買斷制屬於例外或特殊情況。

 供銷雙方的爭議焦點及認知上差距
   看過世界主要出版先進國家的圖書交易制度後,相信大家應該弄清楚這些國家的圖書交易制度跟我們有何不同。
   這一年多來,根據供銷雙方相關協商資料及各自所提出的主張清楚可知,供銷雙方對於「供應鏈平臺收費」及「交易制度」存在嚴重的認知差距。下面依序分別概述供銷雙方對「月結交易制度」、「寄售(銷結)交易制度」、「供應鏈平臺收費」的認知差距。
一、對「月結制度」的認知差距
  ˙供應商的認知
  (一) 沒有符不符合時代的問題。
    月結制度是實施數十年的老交易制度,業界都相當習慣這種制度的運作方式,並沒有符不符合
    時代的問題。
  (二) 結帳方式合情合理。
    以進貨總額減退貨總額的淨進額作為應收帳款的結帳方式合情合理。因為從出貨、對帳、收取
    支票到支票兌現,最快也需要4個月以上時間。在當前產品生命周期大幅縮短、零售商講求銷
    售坪效、不願有庫存等多重因素下,產品在上架的第1個月內,若不是賣掉也幾乎全都已下架
    退回。
  (三) 不存在庫存問題。
    零售店的面積有限且固定,每個月的新書供應加上補書,絕對足夠零售店的汰舊換新,除非雙
    方結束往來或某一方經營不善倒閉,否則並不存在庫存問題。
  (四) 保留款與庫存總額相差無幾。
    在書店新開張供應商第1次供貨,以及書店與供應商第1次往來時,供應商所提供的第1批或定
    額保留款,即使不能完全抵消庫存總額,也相差無幾。
  (五) 書店經營不善供應商的損失可觀。
    書店經營不善倒閉,如果無書可退或無書可搬,供應商可能損失共約6個月左右的營業額。
  ˙零售商的主張
  (一) 月結制度造成「以書養書」結果。
    在月結制的不合理的架構下,養成供應商只重業績而不在意實際銷售情況,甚至無暇瞭解市場
    需求與銷售狀況。由於持續發行新書等同增加貨款,促使供應商採取藉出版、發行新書來增加
    營收的策略,嚴重造成新書量的供過於求。長期在所謂「以書養書」下,造成圖書品質的逐步
    下降,出書量有增無減,產生供貨折扣與銷售價格混亂及退貨率提高的結果。
  (二) 嚴重影響零售商的生存。
    在月結制不合理的架構下,新書供過於求,退貨率暴增。供應商為減輕庫存壓力,另闢特殊通
    路並降價求售,除波及原本穩定的市場價格外,也把通路交易秩序破壞殆盡,導致零售商的銷
    量滑落、毛利下調、退貨成本激增等,嚴重威脅到零售商的生存。
  (三) 需面對庫存無處可退的巨大風險。
    因商品銷售情況不理想,而發生供應商倒欠零售商貨款,或經營不善倒閉,造成庫存書無處可
    退,損及零售商利益。在月結制的不合理的架構下,零售商除了須冒供應商無力償還超付貨款
    的小風險外,還須面對庫存書籍無處可退的潛在巨大風險。
二、對「寄售(銷結)制度」的認知差距
  ˙供應商的認知
  (一) 權益絲毫得不到保障。
    寄售制與銷結制僅庫存部分「所有權歸屬」及「現金買回庫存」兩項有差異,其他條件幾乎相
    同。不管是寄售制或銷結制,零售商是賣了書才需付款,不必擔心超付款或供應商倒閉,商品
    的丟失在一定百分比以內也由供應商全數承擔,所有風險全由供應商一肩挑;而萬一零售商發
    生問題,供應商的權益卻絲毫得不到保障。
  (二) 零售商幾乎堪稱無本生意。
    庫存沒有退貨期限,永遠、隨時可以退貨,加上退貨運費也是由供應商支付,零售商既不必擔
    心下錯訂單也沒有半點庫存壓力,幾乎是在做無本生意。
  (三) 交易條件不合情理。
    零售商承擔的風險近乎零,故依情依理供貨折扣應適度調高;其次,書賣掉以後才須付款,故
    帳款應以現金支付;另外,零售商本就應善盡商品保管責任,盤點的損失沒理由要求供應商負
    任何責任。
  ˙零售商的主張
  (一) 帳目一清二楚。
    採月結制時雖有保留款項,但一段長時間後、容易因帳目核對不易慢慢變成一筆爛帳,引起糾
    紛不斷。寄售制或銷結制的帳目一清二楚,可降低交易糾紛。
  (二) 「買回庫存」合情合理。
    轉換成寄售制後,本屬零售商所有的庫存,換成供應商所有,但那些未銷售的庫存,實際上幾
    乎已完成付款動作,依情依理供應商必須買回。至於銷結制的庫存問題,因複雜的稅制問題難
    解,零售商以「提高保留款金額」替代「買回庫存」。
  (三) 庫存盤損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寄售制是一種買賣雙方共同經營的制度,供應商提供商品,零售商提供賣場、道具及管理進行
    合作經營的交易模式,故庫存盤損當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三、對「供應鏈平臺收費」的認知差距
  ˙供應商的認知
  針對「供應鏈平臺」收費問題,大部分供應商認同「使用者付費」的遊戲規則。當前大多數供應商
  的認知如下:
  (一) 兩大收費先決要件。
    『供應鏈平臺』唯有在「確實有助於提升供應商營業業績」、「可有效降低供應商營業成本」
    兩大先決要件下,收取適當使用費方屬合情合理。
  (二) 必須「照單全收」的霸王條款。
    零售商片面強迫供應商對未知成效的『供應鏈平臺』方案,必須「照單全收」的做法不當。
  (三) 基本配套不應另行收費。
    下單訂貨、提供銷售資訊與庫存相關資料,是寄售制或銷結制的基本配套,另行收費毫無道
    理。
  (四) 不應依交易額計算收費。
    供應鏈平臺提供服務,應依個別需要之加值項目收取服務費,不應依交易額計算收費。
  ˙零售商的主張
  導入供應鏈平臺是當下零售業的趨勢,主要為了達到以下三個目的:
  (一) 提升作業效率:降低雙方人事作業成本,減少人為錯誤,縮短作業流程,以提高作業效率。
  (二) 全程掌握銷售狀況:銷售資訊的透明化,供應商可化被動為主動,全程掌握圖書的銷售狀況。
  (三) 提升銷售業績:可即時獲得各門市的銷售資料來分析判斷,即時做補貨、備貨、預測等動作,
    可提供再版與否的參考,進而有效提升營業績效。
   針對依交易數量計價部分,零售商覺得很合理。年費是基本使用費,交易處理費是依照交易數量來計算,交易數量愈大,處理成本當然愈高,交易處理費自然水漲船高。

 應跳脫本位主義、嘗試換位思考
   誠如前述,對於「交易制度」、「供應鏈平臺收費」兩大問題,供應商與零售商各有不同的認知與主張。在這兩大問題上,供銷若無法早日取得共識,對整體出版產業的未來發展肯定敝多於利。為此,筆者僅提出幾點個人淺見供參考,但願能有助於供銷未來的協商與解決問題。
一、儘快召開三大領域聯合會議討論解決之道
   今天發生的是產業的大問題,個別領域絕對沒有能力獨自解決。在此,籲請產業公協會出面,儘快召開出版、發行、零售三大領域的聯合會議,徹底針對「交易制度」、「供應鏈平臺收費」兩大部分進行協商、討論,尋求理解、共識與解決之道。
   進行協商、討論時,期盼供銷雙方能抱持──「如果您是對方會希望怎麼做」的態度,跳脫本位主義跟自我利益考量的思維,否則保證難有交集,會議結果也只是浪費時間。
二、研擬出雙方認同的交易條件
   不論是採月結制、寄售制或銷結制,供銷應有「高風險高利潤、低風險低利潤」理念。首先可請彼此認可的財會專家,將「進貨、退貨、銷貨」等環結相關利潤結構拆解,進行詳實的分析、核算,再根據分析、核算結果,就供貨折扣的高低、付款日期的長短以及庫存盤損該誰承擔等實質問題進行討論,去異求同,共同研擬出一套公平合理的配套措施。只要雙方願意坦然面對問題,必可討論出彼此都能認同、接受的交易條件。
三、『供應鏈平臺收費』應力求公平、合理
   如果『供應鏈平臺』所提供的資訊確實可以讓供應商「降低作業成本」、「提升營業績效」,供應商支付適當的平臺使用費無可厚非,但是若未能達到如此效益,則供應商根本沒有支付相關使用費的義務。因此,研擬出一個公平、合理,供銷都可接受的供應鏈平臺收費標準才是當務之急,也是供銷努力的目標。
四、呼籲公權力於必要時介入協商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是強調以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自由競爭。目的是要維持健全的市場運作機制、合理適切的資源分配以及自由商業活動,最終確保消費者利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政府在不違背公平交易法基本精神下,以公權力積極介入,嚴格規定出版品的終端銷售價格。因為日本政府認為,圖書文化的價值極高,若因供銷不能公平公正交易,引發終端通路不當惡性削價競爭,不僅將傷害到國家文化,導致作者、出版、發行、零售四輸局面,最後也難免嚴重損害那些對於文化生活要求愈來愈高的消費者權益。
   說實話,在當前供銷經濟規模嚴重失衡的現實下、在弱肉強食的生態環境下,冀望供銷雙方心平氣和進行協商討論,雖未必是緣木求魚,但絕對是難上加難。
   只是,值此攸關國家文化提升或沉淪、出版產業進步或退步的關鍵時刻,設若產業公協會遲遲不能發揮應有的協調機制,而出版、發行、零售三領域業者也不願坐下來好好協商,或是一直協商不出讓彼此都滿意、都願意接受的結果時,為了維護國家文化、為了臺灣出版產業的永續發展,更為了保障讀者、消費者的權益,筆者誠摯呼籲政府公權力在必要時主動介入協商,不要老是以「自由市場機制或純屬商業行為,公權力不便介入」為由,放任出版產業繼續內耗。

 結 語
   紙價、成本、退書率頻頻上升,景氣、買氣、銷售率每下愈況,在可預知的未來,整體出版產業環境必將愈加嚴峻。諸多業界有識之士一致認為,產業生態不無可能因此而步上重整之路。臺灣出版產業的未來路到底該怎麼走下去?能否順利通過這波險惡大環境的考驗,也許端看供應商與銷售商的因應能力與處事智慧如何而定。

參考資料
1.三問誠品交易/中國圖書商報/任殿順(商報記者)/2008.01.22。
2.誠品建置供應鏈平臺/經濟日報╱記者李至和/2007.09.24。
3.日本東販「書店大學通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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