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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
有聲出版品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六0四
 二0一二四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六0四
 二0六五五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
 六0四二一四四五Z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
  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 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 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
    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 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
    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
  (四) 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
    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同一梯次。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
  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委員會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不符第二點或第五點情事者,應
    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擔任,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
    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 審查委員會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名單,由本
    局核定。
  (六) 獲補助者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審查委員會得評選出年度最佳作品數名,由本局頒予獎座或
    獎牌。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 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
    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 第二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期間,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獲補助金之有
    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
    份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獲補助者之樂團團
    長,應於本局通知後七日內檢具第二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二十片錄製完
    成之有聲出版品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申請本局核撥。
  (三) 獲補助者逾期未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
    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逾期未提出第二階
    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有聲出版品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
    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四) 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有聲出版品若未通過本局審查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終止補助
    契約。
九、成果發表與推廣: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並於相關推廣活動中公開演出。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 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
    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三) 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
    助金之補助。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 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作;網址
    :www.gio.gov.tw」字樣。
  (三)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算五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並將錄製完成
    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份送本局審查。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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