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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進口出版品電影片
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財政部台財關第0九三0五五0六0二二
 號公告暨經濟部經貿字第0九四0二六0一二一0號公告會銜
 發布

一、本基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 出版品:依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與臺灣地區以外
    之其他國家、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發行,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
    之。
  (二) 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
    節目依行政院新聞局公告之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認定基準認定之;非國產電影片、本國電
    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所標明之電影片製作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屬聯合製作者,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但重要演員
    (主角及配角)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半數者,從其所屬國或地區。
  (三) 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所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
    國家或地區認定之。屬聯合製作者,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但重要演員(主角
    及配角)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三分之一者,從其所屬國或地區;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之所屬國或地區相同超過三分之一者,亦從其所屬國或地區。
三、進口各該貨品之重製品,其產地從原貨品。
四、本基準規範之貨品,其原產地認定遇有疑義時,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會商行政院新聞局及學者專家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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