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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大陸地區出版品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數額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二)強綜三字第0
 四一六二號令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三)強綜三字
 第二0四六三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五)強綜二字第
 一四二五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綜二字第
 0九八六三號令修正

一、核驗許可:
  (一) 一般個人:
   1. 圖書、有聲出版品共四十冊(片),每種一冊(套、片),如僅進入一套 其總數超過四十冊
    (片)者,不在此限。
   2. 錄影節目十捲(片),每種一捲(套、片),如僅進入一套其總數超過十捲(片)者,不在
    此限。內容屬電影者,以三種為限。
  (二) 大眾傳播機構、團體、學者專家進入圖書、有聲出版品共一百冊(片),每種一冊(片),如
    僅進入一套其總數超過一百冊(片)者,不在此限。
  (三) 前二款出版品屬自然科學類、應用科學類或美術類者,總數不限,惟每種限一冊(套、片)。
  (四)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學術機構進入圖書、有聲出版品,總數不限,惟每種限二冊(套、片)
  (五) 報紙、雜誌進入之方式及數額:
    報紙、雜誌份(冊)數之認定以發行之刊期為準。
   1. 隨身攜入:
    (1) 報紙五份,一種一份。但因業務需要得酌予放寬。
    (2) 雜誌二十冊,一種一冊。
   2. 郵寄、貨運或其他方式進入:
    (1) 報紙一份。
    (2) 雜誌一冊。
  (六)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學術機構、大眾傳播機構、團體之成員,因研究或業務需要進入出版品
    者,得由其所屬單位檢具證明提出申請,其總數不限,惟每人每種限一冊(套、份、片)。
  (七)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進入錄影節目,每種以一捲(片)
    為限,總數不限。
  (八) 錄影節目帶業進入錄影節目,總數不限,惟每種以一捲(片)為限。
二、專案申請許可:
  (一) 大眾傳播機構、團體、學者專家申請進入出版品,總數一百冊(份、片),每種限一冊(套、
    份、片)。如僅進入一套其總數超過一百冊(份、片)者,不在此限。
  (二)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申請進入出版品總數不限,惟每種限二冊(套、份、片)。
  (三)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申請進入錄影節目,總數不限,惟每
    種以一捲(片)為限。
三、已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圖書經著作權人授權在大陸發行者,准由著作權人每種進入二十冊(套)。
四、學者專家在大陸地區出版而未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圖書,准其本人進入每種一百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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