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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九四0
 四二0九三六Z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獎勵優良雜誌與圖書出版事業與其從業人員,及對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合法發行雜誌、圖書之事業及個人。但政府及公營事業發行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三、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四、獎勵項目:
  (一)雜誌類:
   1.出版獎:
    (1)最佳人文類雜誌獎。
    (2)最佳文學及藝術類雜誌獎。
    (3)最佳財經時事類雜誌獎。
    (4)最佳兒童及少年類雜誌獎。
    (5)最佳科學及技術類雜誌獎。
    (6)最佳資訊應用類雜誌獎。
    (7)最佳家庭及生活類雜誌獎。
    (8)最佳語言學習類雜誌獎。
    (9)最佳新雜誌獎。
   2.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編輯獎。
    (3)最佳美術設計獎。
    (4)最佳攝影獎。
    (5)最佳專欄寫作獎。
  (二)圖書類:
   1.一般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社會科學類圖書獎。
     (丁)最佳文學類圖書獎。
     (戊)最佳藝術生活類圖書獎。
     (己)最佳工具書獎。
     (庚)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翻譯人獎。
   2.兒童及少年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文學語文類圖書獎。
     (丁)最佳圖畫書獎。
     (戊)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插畫獎。
  (三)特別貢獻獎。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
        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
        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
  最優者一名。
  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六、各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七、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
  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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