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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
行政院新聞局
金鼎獎獎勵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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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九四0
四二0九三六Z號令修正發布 |
一、為獎勵優良雜誌與圖書出版事業與其從業人員,及對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合法發行雜誌、圖書之事業及個人。但政府及公營事業發行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三、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四、獎勵項目:
(一)雜誌類:
1.出版獎:
(1)最佳人文類雜誌獎。
(2)最佳文學及藝術類雜誌獎。
(3)最佳財經時事類雜誌獎。
(4)最佳兒童及少年類雜誌獎。
(5)最佳科學及技術類雜誌獎。
(6)最佳資訊應用類雜誌獎。
(7)最佳家庭及生活類雜誌獎。
(8)最佳語言學習類雜誌獎。
(9)最佳新雜誌獎。
2.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編輯獎。
(3)最佳美術設計獎。
(4)最佳攝影獎。
(5)最佳專欄寫作獎。
(二)圖書類:
1.一般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社會科學類圖書獎。
(丁)最佳文學類圖書獎。
(戊)最佳藝術生活類圖書獎。
(己)最佳工具書獎。
(庚)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翻譯人獎。
2.兒童及少年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文學語文類圖書獎。
(丁)最佳圖畫書獎。
(戊)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插畫獎。
(三)特別貢獻獎。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
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
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
最優者一名。
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六、各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七、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
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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