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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
金曲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版三字第
 一二九三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九)琴版三字第
 一四二八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一0
 四二一五八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二
 0四二一三五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三0
 四二一0九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
 四0四二一0七七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五0
 四二一一三一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九六
 0四二一二一七Z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獎勵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 流行音樂作品類:
   1.演唱類:
    出版獎:
    (1)最佳年度歌曲獎。
    (2)最佳國語專輯獎。
    (3)最佳台語專輯獎。
    (4)最佳客語專輯獎。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歌手獎。
    (7)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8)最佳國語女歌手獎。
    (9)最佳台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具潛力新人獎。
   2.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3.音樂錄影帶類:
    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
   4.評審團獎。
   5.特別貢獻獎。
  (二) 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
    (1)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
    (2)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
    (3)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
    (4)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5)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2.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
    (6)最佳演唱獎。
    (7)最佳演奏獎。
   3.評審團獎。
   4.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 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二) 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乙面或獎座乙座。但入
    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乙面或獎座乙
    座。
  (三) 評審團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四) 特別貢獻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委員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委員會
    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各類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限,並可從缺;特別貢獻獎部分,評審委
    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
  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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