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信箱 行政院新聞局
編輯例言
目錄
使用說明
版權說明
 
出 版
法 規

行政院新聞局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新版二字第0九六0四二0三六
 九Z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新版二字第0九七0四二0二九
 0Z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五點規定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
  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 最佳電子書獎。
  (二) 最佳電子期刊獎。
  (三) 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四) 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五) 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
  (六) 最佳數位動漫創作獎。
  (七) 最佳互動設計獎。
  (八) 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 最佳加值服務獎。
  (十) 評審委員會特別獎。
三、獎勵對象:
  (一)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
    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二) 第二點第(十)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者。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
    象。
四、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
  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
  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應依數位出版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富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
五、入圍及得獎名額:
  (一)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會先自參賽作品中選出入圍作
    品三名,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同點第(十)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推薦,經
    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
  (二)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獎項入圍作品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之決定。
  (三) 第二點所列各款獎項得獎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獎勵方式:
  (一) 入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獎牌乙面。
  (二) 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
    元。
  (三) 獲第二點第(十)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
七、得獎者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違反第八點規定、得獎作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
  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圍、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座、獎牌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
  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
  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九、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TOP回目錄頁

Copyright © 2008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