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現況說明
一、涵義
「民族藝術」一詞的正式使用見之於民國七十一年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該法第三條第三款定義民族藝術為「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藝術」。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則說明民族藝術是「足以表現民族及地方特色之傳統技術及藝能,包括編織、刺繡、窯藝、琢玉、木作、髹漆、竹木牙雕、裱褙、版刻、造紙、摹搨、作筆製墨、戲曲、古樂、歌謠、舞蹈、說唱、雜技等」。從本法公布實施以來,「民族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是普獲認同且較無爭議的兩類文化資產。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宣揚與監督等事項,由教育部主管;地方政府則負責執行各該地區內民族藝術之保存及管理工作。
八十一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該條例第二條係規範「文化藝術事業」所經營或從事之事務,其中第一款為:「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同條第二款為:「關於民俗技藝之創作、研究及展演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則對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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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之民俗技藝再加說明:「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編藝、繪藝、塑藝、樂舞、大戲、小戲、偶戲、說唱、雜技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如果將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之「民族藝術」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之「民俗技藝」加以對照或比較,可以發現「民族藝術」與「民俗技藝」之解釋與概念,極為接近且不易區分,可見兩者屬性相同,但使用名詞卻有不同。學術界甚至將之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民俗及有關文物」交互使用。因此多以「傳統藝術」或「民間藝術」概稱,甚至稱之為「民俗藝術」。
二、民族藝術的推展
(一)
教育部自民國六十九年起至七十九年止,委託臺大人類學系所、政大社會學系及邊政研究所,進行「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藝能」的研究調查計畫,總計完成十五種報告。八十年再委託臺灣藝專完成「台灣區民族藝術音樂類調查研究報告」,該項調查研究計畫,對建立臺灣地區民間文化藝術的田野調查基礎資料及理論研究,甚有價值,惟其研究方法偏重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