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族藝術

第一節 現況說明

一、涵義

        「民族藝術」一詞的正式使用見之於民國七十一年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該法第三條第三款定義民族藝術為「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藝術」。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則說明民族藝術是「足以表現民族及地方特色之傳統技術及藝能,包括編織、刺繡、窯藝、琢玉、木作、髹漆、竹木牙雕、裱褙、版刻、造紙、摹搨、作筆製墨、戲曲、古樂、歌謠、舞蹈、說唱、雜技等」。從本法公布實施以來,「民族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是普獲認同且較無爭議的兩類文化資產。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宣揚與監督等事項,由教育部主管;地方政府則負責執行各該地區內民族藝術之保存及管理工作。
        八十一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該條例第二條係規範「文化藝術事業」所經營或從事之事務,其中第一款為:「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同條第二款為:「關於民俗技藝之創作、研究及展演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則對所
p.gif (35 bytes) 稱之民俗技藝再加說明:「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編藝、繪藝、塑藝、樂舞、大戲、小戲、偶戲、說唱、雜技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如果將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之「民族藝術」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之「民俗技藝」加以對照或比較,可以發現「民族藝術」與「民俗技藝」之解釋與概念,極為接近且不易區分,可見兩者屬性相同,但使用名詞卻有不同。學術界甚至將之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民俗及有關文物」交互使用。因此多以「傳統藝術」或「民間藝術」概稱,甚至稱之為「民俗藝術」。

二、民族藝術的推展

(一)     教育部自民國六十九年起至七十九年止,委託臺大人類學系所、政大社會學系及邊政研究所,進行「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藝能」的研究調查計畫,總計完成十五種報告。八十年再委託臺灣藝專完成「台灣區民族藝術音樂類調查研究報告」,該項調查研究計畫,對建立臺灣地區民間文化藝術的田野調查基礎資料及理論研究,甚有價值,惟其研究方法偏重於人

類學、民族學的研究,因此流通不廣。
(二)     為表揚傳統技藝精良或傳承有功之人士及團體,教育部自七十四年起辦理「民族藝術薪傳獎」,訂定實施要點並公開接受推薦,給獎項目包括傳統戲劇、傳統音樂說唱、傳統舞蹈、傳統工藝及傳統雜技等五類。至八十三年止共辦理十屆,計有132人及42個團體獲得「薪傳獎」(表4-3-1)。薪傳獎在民間極受重視與認同,不僅被視為係對累積成就和技藝的
p.gif (35 bytes) 肯定,也成為該行業的典範。八十四年,鑑於傳統藝術的生態環境已不同於以往,民間也設有類似的獎項,教育部幾經諮詢與檢討,決定暫停辦理。
(三)     遴選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選項目分為傳統工藝和傳統表演藝術兩大類,七十八年選出第一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7位:傳統工藝為黃龜理先生(木雕)、李松林先生(木雕);傳統戲曲為李祥石先生(南管)、張德成先生(皮影戲)、李天祿先生(布袋戲);傳統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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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侯佑宗先生(鑼鼓樂)、孫毓芹先生(古琴)。教育部復於八十年正式公告實施第一階段三年六項傳藝計畫,委託國立藝術學院、國立臺灣藝術學院、彰化縣及高雄縣立文化中心及台北縣莒光國小承辦藝師傳藝工作,同時委由國立藝術學院傳統藝術研究中心執行綜合計畫,辦理:
1.傳藝成果展演;
2.三年傳藝資料彙整出版;
3.召開「民族藝術傳承研討會」。八十三年底,第一屆重要民族藝術三年傳藝工作期滿,計有7位藝生通過審核,獲習藝結業證書,25位發給習藝證明書。八十四年召開研討會,並舉行成果展演及影音、圖像、專輯、非書資料及光碟查詢系統展。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的遴選、表揚與傳藝,具有標竿作用。教育部依據第一期三年傳藝計畫實施經驗,經多方研討後決定:
1.積極修訂相關法規並規劃新藝師之遴選;
2.加強與文化專責機構分工協調。八十六年決定將重要民族藝術藝師改為榮銜性質,用以表
p.gif (35 bytes) 揚、肯定渠等在傳統藝術方面的成就與貢獻。八十七年一月選出第二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六名,包括傳統表演藝術組:黃海岱先生(偶戲)、王金鳳先生(北管)、廖瓊枝女士(歌仔戲);傳統工藝組:陳火慶先生(漆器)、黃塗山先生(籐竹器)、林再興先生(交趾陶)。
(四)      從八十一年起至八十五年止內政部亦進行一系列「台灣原住民物質文化研究」委託計畫,以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藝術傳統,已陸續完成雅美、布農、排灣、魯凱、卑南、賽夏等六族的四本研究報告。該系列計畫著重於傳統手工藝與技藝變遷的研究,並以專題方式作系統化記錄;是民族藝術保存相當重要的工作。
(五)     至於文建會,多年來曾先後舉辦「傳統工藝展」、「當代工藝展」、「當代陶瓷展」、「台北國際傳統工藝大展」、「台北國際陶瓷博覽會」,以收觀摩和激勵之效。在實質獎勵方面,則辦理「民族工藝獎」,以倡導和鼓勵傳統藝術創

作。自八十一年起,由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連續辦理五屆,獲獎工藝作家共79人(113人次),成果相當豐碩。民族工藝獎對傳統工藝的維繫、振興及對傳統工藝作家的尊重,頗有成效,並建立起可資信賴的信譽,因而深受認同。八十五年起,是項業務移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接辦。八十六年,文建會應傳統工藝界要求,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舉辦「民族工藝大展」,擴大邀請歷屆民族工藝獎、民族藝術薪傳獎工藝類得主,展出代表作品,於台北、台中、高雄三地巡迴盛大展出,並出版專輯、錄影帶,以為當代民族工藝留下見證。
         此外,為保存瀕臨失傳之地方特有藝術,文建會並擬訂「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第一期為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六月;第二期為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二年六月),以保存、傳承技藝為主。一方面將藝人精湛的技藝及生命史完整保存,另一方面培訓更具專業素養的傳承人才;其目的在
p.gif (35 bytes) 於提高傳藝的成效、解決民俗技藝的人才流失、斷層等問題。執行事項除包括藝人傳授過程、生命史及技藝的記錄外,並希望將傳授之教材、劇本、文武場、道具等,以音像加以蒐集輯錄,以達記錄保存的目的。計畫內容以傳統戲曲、傳統音樂和傳統工藝三大類為範疇,傳藝教師則以國家相關獎項獲獎人為優先考量,依教師健康狀況、各項技藝所需習藝時間,並按專業性、保存性、推廣性之輕重緩急,排定年度期程與經費。第一年保存傳習計畫由文建會執行,第二年,文建會附屬機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成立後,本項業務乃移給籌備處繼續執行。
(六)     民國八十年,在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文建會推動籌設「東北部民俗技藝園計畫」,八十三年,將上開計畫調整提升為「籌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計畫」,以統籌規劃、推動傳統藝術之維護、研究、發展、傳習、展演、營運及推廣等工作,並以委託經營方式,營運

管理中心附設之民俗技藝園區。該中心設於宜蘭縣,預計民國九十年底完成籌建。
         籌備處八十五年初成立後,即積極接辦前述第二年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是項計畫第一階段(三年計畫)於八十七年六月期滿,籌備處除繼續進行訪視、評鑑,協助各子案整理傳藝文檔資料及結案報告外,也開始積極評估、規劃第二階段之保存傳習計畫。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第一階段三年間,計執行43項保存傳習案,成果相當豐碩。而執行期間每年均舉辦一次「傳統藝術研討會」,八十六年以「民間技藝.鄉土教學」為主題;八十七年則以「兩岸傳統工藝交流與三年總結—實務與學理報告」為研討主題。
(七)     民族藝術的保存與管理,在地方主要由臺灣省政府負責執行。八十六年五月,省文化處成立前,由教育廳推動,該廳自七十五年度起即策劃推動台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已執行到第三期。如為推展傳統藝術到基層,
p.gif (35 bytes) 吸引廣大基層民眾欣賞及參與,曾委請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於八十四年策辦「台灣當代交趾陶藝」、「臺灣玻璃文物」、「台灣當代木雕藝術」及「台灣當代生活陶藝」在各鄉鎮市區巡迴展出。省文化處成立後,則辦理「民俗文物保存維護」研習及「地方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利用與再生」研習等,以培育地方人才。八十七年元月起,省文化處又以北中南東四地區連線方式,由縣(市)文化社教機構在各地展開「台灣文化節」,並以地方文化藝術、民俗技藝、產業特色、歷史記憶、社區博物館為主題。
         八十七年四月復舉辦「台灣民俗技藝節一九九八」,特設「民俗技藝終身成就獎」及「民俗技藝特別貢獻獎」,獎勵在民俗藝能、民俗體育、民俗工藝方面,長期從事傳統民俗技藝實際創作且造詣精通,以及長期從事調查、研究、維護、推動成就顯著之個人或團體。
        綜上所述,為有效推動民族藝術保

存傳習工作,不僅中央各部會間,應加強橫向連繫,中央與地方間亦應加強縱向配合,而政府與 p.gif (35 bytes) 民間則應強化互動關係,從而整合社會資源,建立一個理想而完整的民間藝術保存維護支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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