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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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發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舉發日期。                             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
                    二、舉發人委任代理人代為舉發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舉發之事實發生日及內容、理由及其相關證據。
                    四、舉發程式不符前項規定時,應通知舉發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或其他不符本辦法規定者,不
                       予受理,並應書面敘明不受理之理由通知舉發人。
                    舉發人得於本會審議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舉發。撤回後,不得就同一                                    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
                    事件再舉發。
                    如數人就同一事件為舉發者,本會得併案處理。
                    前開舉發人之相關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予以保護辦
                    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之方式,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有關聽證
                    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受理符合本辦法舉發案件時起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並作
                    成審議決定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個月,並應
                    通知當事人。
                    被舉發會員報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者,除被舉發會員報涉及違反其他
                    相關法令者,得移請相關機構處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一款或
                    數款之處置:
                    一、勸告。
                    二、更正。
                    三、會員報內部舉辦兒童少年福利身心健康相關教育法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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