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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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4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
                    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
                    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
                    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                                          出版品分級ヽ自律機制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
                    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
                    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
                        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
                    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
                    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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