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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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4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
                    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行政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
                    別前項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
                    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48 條第 2、3 項
                        身分資訊保護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
                    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
                    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
                    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
                    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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