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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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12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
                    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
                    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身分資訊保護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
                    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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