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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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0-1 條
                    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或
                    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
                    播送或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
                    後十五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
                    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媒體如認為報
                    導無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遺屬。
                    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與其負責人及
                                    身分資訊保護
                    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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