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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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
                        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
                        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
                        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
                    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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