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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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自殺防治法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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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
                    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
                    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
                    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
                    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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