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73

廣告管理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
                    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
                    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性剝削廣告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0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
                    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
                    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
                    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
                    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
                    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
                    除其罰鍰。

                                                                          71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