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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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
                    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
                    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
                    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
                    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
                    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
                    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廣告
                    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
                    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
                    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
                    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
                    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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