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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
                    銷,指以產品內、外包裝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方式使用之
                    文字、圖案,足致消費者誤信該產品為菸、酒者。


                    第10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                                                      菸酒廣告
                    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網路、
                    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
                    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
                    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
                    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
                    廣告或促銷。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
                    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
                    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九條附圖外,不得
                    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
                    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
                    聲音清晰揭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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