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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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菸害防制法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
                        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26 條第 2、3 項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
                    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菸品廣告
                    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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