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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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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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5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                                                                       醫療廣告
                        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
                        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
                        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
                    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
                    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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