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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准許輸入之大
                        陸地區物品。
                    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
                        可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
                        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
                    三、臺灣地區旅行業辦理赴大陸地區旅遊活動之業務;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
                        務活動許可辦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
                        就其許可之業務活動事項。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取得投資許可者,
                        就主管機關許可之營業項目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相關法規許可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
                        許可營運兩岸航線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
                        許可之營運項目。
                       大陸廣告
                    六、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或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從
                        事兩岸海上客、貨運輸業務者,得委託臺灣地區船務
                        代理業代為招攬之客、貨運業務;其在臺灣地區設立
                        分公司者,得由分公司就其許可之營運項目。
                    七、其他依本條例許可之事項。

                    第6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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