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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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
                    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
                    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
                    不生效力。                                                                             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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