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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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6 條  第 3、4 項
                    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
                    候選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
                    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選舉廣告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
                    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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