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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職場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
                    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
                                     性別歧視
                    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9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
                    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
                    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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