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29

專文三
                                                                         專文四
                                                                            性別工作平等理念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
                 也是為符合本土之實際需求。在此法制定之初,主要是希望能
                 消弭當時普遍存在之就業上性別歧視現象,尤其是解嚴之際所
                 發生之臺北國父紀念館,以及高雄文化中心約聘僱人員 ( 絕大
                 部分是女性 )「單身及禁孕條款」之爭議,更讓婦女團體意識
                 到即使公部門中,這種要求女性在結婚、懷孕、分娩或有家庭
                 責任後,必須自動離開職場之陋規依然存在,而在經過早期
                 近 15 年之努力後,終於完成此一劃時代立法之工作,讓性別
                 工作平等之理念得以充分奠基。同時,此法在經過超過 18 年
                 之實際運作後,不但得以讓臺灣女性在職場上更能有所發揮,
                 而且透過經濟上之獨立,取得與男性越趨平等之地位,更重要
                 的是能促進在其他領域,諸如家庭、社會及政治地位之平等。
                 此外,此法之另一重要成果是,由於它掃除女性在就業上遭受
                 歧視之各種現象,讓她們之勞動參與率得以逐年提升,足以減
                 輕近年來男性勞動人因人口老化逐漸退出,而必須依賴外籍勞
                 工、新住民及讓中高齡勞動者繼續留在勞動市場之壓力。最
                 後,透過此法所建構各類平衡工作生活與家庭生活之機制,確
                 實也能發揮所謂「社會改造」之功能,讓性別平等之理念能在
                 各方面都有所發揮,而有助於社會之進一步和諧。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重要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本身共有七章四十二條條文,並有施行細
                 則及五個子法,加上勞動部及它的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
                 布之各類函釋,以及各級法院所做之相關判決,幾已成為一新
                 興之獨立法域,也為我國未來建構一套完整之禁止就業歧視或
                 公平就業法制奠定甚為堅實之基礎,因限於篇幅,以下僅就它
                 罰則及附則以外的重要規定做簡要之說明:首先在第一章七個
                 條文之總則中,開宗明義即是以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
                                                                          27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